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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24日)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一、总 则



  1.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真正办成能够代表我国学术水平的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使我国的基础性研究迈向世界前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四年一次的定期评估。各学科的评估次序为物理和化学学科、生命和地学学科、材料工程和信息学科。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评估工作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外,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管理水平等。

  2.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3.定性指标由评估专家进行评定。定量指标根据对评估前四年(不含当年)的有关数据统计结果,计算确定。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向国家计委科技司、国家科委基础研究高技术司上报下一年度应评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单。研究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联合下达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清单。

  2.根据下达的实验室评估清单,基金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评估方案。具体评估方案应在评估前4个星期下发到有关主管部门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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