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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经济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各项规定要求,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1.服务对象: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其中的困难毕业生。

  2.工作目标:一是力争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左右;二是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三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登记认定制度,登记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

  3.活动要求:各地要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日常免费就业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求特点,确定每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和专项服务活动内容。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重点做好适合于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收集、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等帮助毕业生求职的服务活动;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重点做好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等服务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困难毕业生,政府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配合,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并做好困难毕业生登记认定工作和就业援助工作。

  (二)就业援助系列活动

  1.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重点是其中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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