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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2478号提案的复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大代表第2478号提案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 证委函[1994]27号)


韩修国代表:
  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甘肃白银铜城商厦股票上市作为遗留问题给予早日批准”的建议书已转到我会,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们所称的“遗留问题”系指1990年以前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经国家体改委重新审查确认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白银铜城商厦的情况显然不能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二、1992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权限在人民银行总行,白银铜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于1992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属于违规行为。
  三、关于该公司可否作为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对已经发行了的股票能否可以占用发行额度允许其上市的问题,应该在1994年发行规模下达之后,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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