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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期货经营机构上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要求期货经营机构上报材料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证监发字[1994]68号)


期货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将对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进行审核。对国家工商局已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报证监会备案;对已上报国家工商局但尚未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由证监会审核后,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现将具体审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上报材料(见附件一)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由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统一上报证监会备案。
  二、已上报国家工商局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上报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初审。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上报材料后三十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将初审意见、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上报材料一起上报证监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由证监会通知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并将审核意见转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即可按通知要求组织期货经营机构的申报工作。上报材料为一式三份,一份由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备案,二份上报证监会。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的上报材料
  附件二:期货兼营机构的上报材料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的上报材料

  1、填写证监会制作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表》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指已上报国家工商局未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
  3、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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