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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的批复
 (1994年6月3日
 证监发字[1994]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成府发[1993]9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作为90年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请你们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
  二、1993年3月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向个人股调转的540万股须占成都市199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规模。
  三、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须在1994年6月15日前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撤牌,撤牌后将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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