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上海市电影局:
  现将国务院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单位。
  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发展我国电影事业,使电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加以贯彻执行,把该项工作做好。
  根据文件规定,各地需对现行电影票价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按通知的规定提取上缴。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另发。

附: 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1990年10月30日)

  为使电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强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业的活力,解决电影经济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影票价管理权限
  1.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第1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各种经营性的文化收费标准(包括电影票价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一九七九年在国务院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的报告》中,曾规定电影票价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现再重申:电影票价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
  2.对现行的电影基础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影院等级、不同的服务质量标准等情况,由物价部门、电影业务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制定不同的基础票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对于浮动票价,鉴于影片的观众面大小不同,各地的经济条件和观众对电影的欣赏要求也有所不同,为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今后浮动部数和浮动价格不再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是否下放地、市管理,由省级物价部门、电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