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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考试,专业代码为084。

  二、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计划生育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计划生育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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