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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78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的请示》(利宝〔2008〕12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北京地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险费率见附件,保险条款等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7〕287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表和费率系数表两部分。
  (二)基准费率表包括:
  1.客车、货车基准费率表
  2.特种车基准费率表
  3.摩托车和拖拉机基准费率表
  (三)费率系数表包括: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个人)
  2.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企业、机关)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说明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说明
  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以上”指包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10吨以上货车”是指包含10吨以上的货车。
  (三)费率系数说明
  1.承保数量:根据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的情况选择使用,共分为:承保车辆数<5台、5台≤承保车辆数<20台、20台≤承保车辆数<50台、承保车辆数≥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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