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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桂财综[2007]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区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区制定的《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扩大到你区境内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库容的水库和水电站。

  (二)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由代征额的1%调整为2‰。

  (三)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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