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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包括4类,共11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分类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发布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并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

  有关农产品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不受理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提前申报。

  三、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需证商品序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

  进口有关农产品按上述规定申报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四、根据《中新自贸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按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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