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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8]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便利境内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段完成“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投资模块(以下简称“FDI模块”)全国推广上线运行的基础上,从2008年10月份起分别在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和浙江(含宁波)开始境外直接投资模块(以下简称“ODI模块”)的试点运行。
  ODI模块涵盖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主要业务内容,延续了FDI模块的方式和特点,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实现了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并确保了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根据ODI模块在上述试点地区稳定运行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将ODI模块在全国推广上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个人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其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个人应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外汇局、银行通过ODI模块为其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时已在外汇局登记在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然后,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ODI模块继续办理后续的外汇业务。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ODI模块在全国上线运行的过渡期。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银行应当在该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本地区所有既存境外投资项目已办理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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