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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刘宇昕同志在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刘宇昕同志在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市招函[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12月11日,我司在北京市召开了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现将刘宇昕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刘宇昕同志在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刘宇昕同志在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12月11日)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在北京召开“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国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进行部署。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招标代理管理,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意义

  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今年9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08]273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的正式建立。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机制,使政府及时了解企业和市场运行情况、发展规律,科学把握其发展态势,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和服务;有利于引导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明确其市场定位,更好的把握商机和规避风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是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四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因此认定和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严格准入清出,加强管理,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掌握招标代理机构完整、充分的市场信息,把握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是我们履行职责的一部分,是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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