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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9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3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台办,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接双向投资,促进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推进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鼓励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二、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投资时,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三、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21号令)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行业背景、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四、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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