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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


  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心理特点,开展心理矫治;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生理特点,开展健康教育。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保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文体娱乐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自我服务性劳动和习艺性劳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

  禁止组织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从事非所外执行的所区外劳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加强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父母、亲属、原所在学校、单位、社区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联系,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帮教,并为他们来所帮教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可以与当地学校联合办学,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在教学业务、师资培养、颁发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

  第三十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上的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或者志愿人员,参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创造条件保障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有利于身心健康和成长的环境中生活、学习。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身体成长需要和青春期特点进行营养指导,平衡膳食。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设置医院或者医务所,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疫工作,每年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保证患病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得到及时治疗。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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