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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按照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执行。奖励的比例可以高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

  对执行劳动教养期限已满三分之一,符合其他提前解教条件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予以提前解教。

  第十八条 对有逃跑、行凶和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实施隔离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除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生命安全等危险行为以外,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使用戒具。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教师可以由符合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人民警察担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教育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参照当地学校的标准,设立教室、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教学需要设置教学班,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课堂教育每周不少于20课时,全年不少于1000课时。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开展以法律知识、道德修养和时事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应当贯穿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程度开展文化教育。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应当为其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着重进行初等或者中等职业技能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过错类型、思想状况、家庭背景和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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