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
第九条 收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查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者上述法律文书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容。
第十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入所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在五日内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心理状况、行为特征和执行期限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给予不同处罚。
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方式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以半开放式和开放式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对新收容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严重违反所规纪律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封闭式管理期间,限定其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控制其通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第十三条 对日常表现较好、心理稳定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半开放式管理。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加其通讯、会见和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次数和时间,准予请假或者不定期放假,使其回家团聚。
第十四条 对日常表现好、初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家庭或者所在社区、学校和单位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开放式管理。在开放式管理期间,根据不同条件和情况,周末可以放假回家或者予以试学、试工、试农等多种形式的所外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封闭式、半开放式管理应当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开放式管理应当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意见,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40岁以上的女性人民警察从事男性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