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经[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我部研究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农业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反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