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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8年第98号公告--LG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2008年第9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 年8月29日发布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 反倾销税率为6.4%。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第96号公告,由韩国(株)LG化学(LG Chem, 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双酚A案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和向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价格已发生变化,导致倾销幅度降低,因此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国内申请人。原国内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上述申请书中关于申请时间、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要求韩国(株)LG化学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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