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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院、局、厂级综合管理工作细则

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院、局、厂级综合管理工作细则
(建技[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及有关工厂、公司制订、修订,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通号公司及有关工厂的技术(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综合管理工作,固定专人负责,对外称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机构名称:设计院仍叫综合管理科(室),工程局、铁路局、通号公司及有关工厂可叫综合管理组,各单位指定一名技术领导分工主管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的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铁路局所属设计院(所)、工程处(工程总公司),分局技术部门设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人员,由铁路局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归口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应报建设司。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连续性和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承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对主编的单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设管理组或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由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建设司标准科情所的指导。
  第七条 凡承担国家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由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没有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其综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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