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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建技[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奖励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标准规范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个人:在标准规范管理机构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在铁道部建设司核备者。
  (二)先进集体:标准规范综合管理机构,管理科、室或组(下称管理集体)并在铁道部建设司核备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从事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1.热心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在标准规范管理活动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按时或提前完成工作计划,并取得显著的成绩。
  2.针对标准规范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取得成果,使标准规范水平有明显提高,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学习和研究标准化知识,发表过优秀的标准化学术论文或有价值的标准化专著。
  (二)承担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管理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1.积极开展标准规范编制和管理工作,团结协作好,工作中配合好。执行计划好,资料档案齐全。
  2.积极收集和吸收国内外新技术,新经验,新标准,主持或组织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从而解决了标准规范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使标准规范水平有明显提高,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管理过程中信息反馈较快,处理问题及时,各单位反映较好。
  4.积极开展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宣贯面广,并由此取得实际效益。
  5.积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标准规范及处理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条 奖励:对于获奖的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铁道部建设司统一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由所在单位予以记载。
  (一)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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