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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下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下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公消[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加快规范的制订、修订步伐,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2月7日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制定本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根据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及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汇总并提出规范五年制订、修订规划及年度制订、修订计划;
  二、参与审查有关部委制订、修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情况;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规范主(参)编单位的参编人员,向有关单位下达制订、修订任务,并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主持召开规范编制组成立会议;协调解决规范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编制组各阶段工作;
  六、主持召开规范送审稿审查会;审核规范报批稿,上报国家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规范批准发布后,责成规范管理单位,按照由熟悉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由管理单位主管技术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原则组成规范管理组,加强对规范管理组的管理工作;
  八、对现行的规范,每年向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局部修订征求意见函,指导规范管理组完成局部修订任务;主持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审查会;
  九、组织宣传、贯彻已发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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