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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几年来,人民调解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经过广大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一九八六年以来,共防止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300812件,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65753人,减少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定团结、稳定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赞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反映人们观念变化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劳务、债务等纠纷不断增加,纠纷激化也比较突出,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一九八九年故意杀人犯居全国核准死刑案犯中的第一位,其中因婚姻家庭、通奸、恋爱问题发生矛盾,引起杀人的,占故意杀人犯的29.62%,比一九八八年同期上升14.92%;因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和其它原因故意杀人的,占故意杀人犯的18.5%,比一九八八年同期上升45.77%,这一情况值得我们重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民间纠纷进行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防激化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对防激化工作的认识
  党委和政府对防激化工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是搞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民间纠纷激化的情况以及防激化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绩,使领导能够及时了解防激化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主动协调好同有关部门的关系,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针对本地区民间纠纷的客观实际,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清理积案,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民间纠纷的特点,主动与有关部门商定对民间纠纷分别进行调解处理的分工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职责及权限范围,防止因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而引起纠纷激化。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激化险情,应在首先稳定险情发展的基础上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混淆矛盾性质,越权处理。
  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一个稳定的局势,任何事情都办不成,稳定压倒一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这一精神,从稳定国家大局的高度上,进一步认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对稳定国家局势、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重要作用,把防激化工作列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作为稳定国家大局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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