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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中国友谊服务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3月1日《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16号,文件附后),决定对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主管商品中的积压商品统一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国合商业削价处理积压商品金额指标为100亿元。
  现将分地区指标下达各地,请即按以下要求抓紧布置:
  一、各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联合办公,并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要切实抓好本系统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提出要求,并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对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库存积压的有问题商品。
  二、分配给各地的削价处理积压商品金额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将指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有关的批发企业,但不要向企业硬性压任务,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进行处理。
  三、削价处理商品的范围、时间、申请程序,均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理方法,按国办发16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各有关批发企业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抓紧对现有库存商品进行分析排队。并按规定提出削价处理商品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和削价幅度),报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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