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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


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行的利率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行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行对利率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支行的利率执行情况作了调查。去年11月,总行召集8个行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又征求了总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行,请即转发辖内各行,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为便于各行更好地执行这两个利率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目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文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行(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行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行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行(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
  第三条 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外汇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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