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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种猪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种猪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13日 国质检动函[2008]5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7年以来,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各地要求从境外引进种猪。为保证引进种猪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从境外传入境内和从隔离场外传入隔离场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证进口种猪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意义
  优良种猪是养猪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国内外有关猪的传染病疫情形势严峻,防止通过进口种猪传播国外疫病和国内疫情传染给进口隔离种猪的任务极为艰巨,各局一定要把本项工作作为当前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把好重点环节,严格进口种猪检疫工作
  (一)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各局要认真执行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的相关规定,在种猪进口前两周制定详细的进口动物检疫监管方案并报总局备案。检疫监管方案应具体、可操作性强,明确检疫和免疫项目、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二)加强对进境种猪隔离场的监管。各局要加强对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环境的动物疫情监控,加强指定隔离检疫场的选址、布局及施工过程监管和考核工作,认真提出指定隔离检疫场审批意见,及时报总局批准。要进一步完善隔离检疫场防疫消毒、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兽医驻场检疫工作,加强工作督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进口种猪运输过程的监管。种猪进口前,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做好运输路线的规划和运输路线周边地区疫病情况调查,运输路线不得经过与猪有关的重要传染病疫区。运输种猪的车辆要符合防疫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并按指定运输路线运输。
  (四)强化免疫措施,保证隔离种猪健康。要在种猪进口前储备足够的口蹄疫(O型和亚洲I型)、古典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疫苗应来自农业部批准的国内或国外生产企业,并选择免疫效果好、副作用小的疫苗,种猪进入隔离场后及时进行上述三种疫苗的注射。
  (五)合理安排,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实验室的各项检测工作。要集中力量,精心准备,合理安排,尽早完成实验室检测项目,确诊的阳性动物应尽快挑出,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同群其他动物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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