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43号《关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审批机关可以批准进行特别清算:
(一)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进行特别清算的;
(二)投资一方自接到普通清算通知之日起6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参加的;
(三)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当事人不能就进行普通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
凡具备上述情形的,应当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普通清算。
二、进行特别清算时,企业审批机关可以派员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可以指定清算委员会主任。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3年11月6日 鄂高法[2003]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德宝(远东)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实行特别清算上诉一案中,对于如何理解、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存在认识分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提出请示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德定(远东)有限公司系一港资企业。1995年7月13日,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共同投资成立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中外合作企业。2000年7月10日,因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双方发生纠纷,鹰台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终止合同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贸仲裁字第0278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合同。同年10月6日,鹰台公司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物别清算申请书,以港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应约商谈清算事宜为由,申请省外经贸厅批准对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26日,省外经贸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批复同意对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特别清算并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外经贸厅工作人员、鹰台公司负责人、德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律师、会计师等5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任由省外经贸厅工作人员担任。港方德宝(远东)有限公司对省外经贸厅批准特别清算及成立清算委员会的行为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