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为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城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气象局技监局评发[1998]37号《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1.还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检测机构,……要向所在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计量认证书面申请,并抄报省级气象局。4.已通过计量认证的防雷检测机构应接受发证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检测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气象法》十四条一款:“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中国气象局气法发[2000]22号复函中认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只需进行资质认证,不需要计量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国认法函[2002]168号复函认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适用《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