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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2003年11月26日 [2003]行他字第1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需要经过资格认证,但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3年7月1日 [2002]黑行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报请最高法院。现将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五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五常气象局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向本院请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晓冀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立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岩红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常市气象局。所在地:五常市五常镇。
  法定代表人:隋玉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绍臣,哈尔滨市气象局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汤峰,黑龙江省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贵军,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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