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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2004年5月20日)


各位代表: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下面,我就自2000年上届大会以来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专题报告。

  四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等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均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一批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应当说,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工作基础相对比较扎实,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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