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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敌”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敌”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函
(2004年1月17日 商标函字[2004]第1号)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你署2003年11月20日《关于请界定在图书等出版物名称上使用“无敌”字样是否构成侵权的函》(新出法函[2003]0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书籍等商品上的“无敌”商标,是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04613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在书籍商品上使用“无敌幽默故事”字样,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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