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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2008修订)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发[2008]13号 2008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1995年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在党校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中央决定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并经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党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校工作条例》的重要性,按照《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党校建设,进一步完善党校教育体系,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作出新成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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