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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础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权益记录,也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及时完整准确记好账、管好账,实现管理到人、服务到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现行政策规定,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多数地区主要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有一些省份适当考虑了工资增长率等其他因素。
  目前,各地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地区确定记账利率的方法不够科学,记息不够准确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为准确掌握各地确定和实施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以利于我部掌握全面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不断加强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报告的内容和上报时间
  (一)上报内容。
  1.本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来历年记账利率、公布时间、确定记账利率的依据。其中使用“年度计算法”的,要说明职工当年发生退休、转移等变更情况时的计算方法。没有实行自然年度的地区,要说明记账利率所适用年度的起始时间。
  2.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地区,要上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记账利率、公布时间及确定记账利率的依据,并说明是否与非做实部分分开记录和记息。
  3.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发布后,是否能够做到及时、准确记账,本地区实际用多长时间完成记账工作;参保人员有什么意见;对改进和完善个人账户记账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二)上报时间。
  各地请在2008年8月底前上报历年情况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从2009年起,每年7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情况。具体情况请填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情况表》中,相关情况请附说明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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