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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设立沈阳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设立沈阳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69号)


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杨国林2006年12月4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沈阳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沈阳设立分行,其名称为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分行(United Overseas Bank Ltd.Shenyang Branch),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财富中心C座C1单元1、2层;核准杨国林(Yeong Kok LengVin cent)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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