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47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中商品归类决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