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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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