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8年9月1日 办农水[2008]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
  为了做好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 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申报的灌区应已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其所在或跨越的县(市、区、农场)属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农场)。

  二、为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农业主产省份原则上可申报2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申报1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其中,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江苏、四川、云南等省份,应注意与血吸虫病防治工程相结合,优先申报血吸虫病疫情较为严重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

  三、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新修订的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进行编制,有关的文字、表格、图纸应装订成一册。

  四、对2007年已申报但2008年尚未立项实施的项目,省级申报文件继续有效,但应按照上述新修订的编制提纲对原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补充修改。

  五、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报送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送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一式4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一式2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