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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负责组织协调或参加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卫生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25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3个,行政编制2762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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