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