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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函〔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我们制定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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