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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
 (1991年4月4日)


  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这对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一九七九年以后,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财政负担沉重,影响了流通和粮食企业正常经营,助长了不合理消费。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
  一、适当提高粮油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每五百克提高一角;六种食用油(花生油、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元三角五分。其他粮油品种的统销价格也相应调整。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居民结存的票证粮油,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
  二、对职工给予适当提价补偿。为了使城镇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提价受到大的影响,决定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提价补偿纳入职工基本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提高六元,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对离退休人员、解放军和武警干部战士、大中专在校学生、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三、严格控制粮油提价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缩小粮油提价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粮油价格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不得“搭车”涨价。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抓好副食品、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供应,确保“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和市场管理,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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