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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继续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振兴机电工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认真总结“七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经验的基础上,把质量、品种、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再接再厉,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较快地增长。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继续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职能,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中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积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附: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
        “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1991年1月19日)

国务院:
  “七五”期间,由于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28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及其他一系列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和生产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束长期徘徊,取得了较快发展。按海关统计,199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一百一十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五点六倍,在全国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由一九八五年的6.1%上升到17.9%。按经贸部业务统计,199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七十九点六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四点六倍,占全国外贸出口15.4%。各方面提高了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出口企业的经营观念逐步转变,扩大出口的物质技术基础得到加强,为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稳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七五”时期形成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出口企业自负盈亏、自觉扩大出口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加上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国际市场多变,竞争激烈,如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机电产品出口还可能再次出现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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