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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第13届残奥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第13届残奥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8〕60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解放军环保局,中石化集团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第29届奥运会已圆满结束,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兑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当前,第13届残奥会召开在即,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奥运会,同时举办,同样精彩”的要求,保证残奥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良好仍然需要继续努力。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措施”的各项要求。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了残奥会期间的工作要求,各地应认真总结第29届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组织人员不松懈,努力做好残奥会期间的环保监管工作。
  二、继续加强对临时性限产限排企业的监管。各地在继续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同时,还要特别加强对第29届奥运会期间临时限产限排企业和采取临时替代措施企业的监管,确保发挥正常的治理效果;对于擅自开工和替代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应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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