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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
(国经普办字[2008]1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研究,保险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对保险业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3.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

  (二) 普查内容

  保险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信息化主要指标》

  5.《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6.《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

  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

  8.《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三) 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为了明确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各级保险业与财务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

  (2)提供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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