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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失效]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产评估结果调帐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改制前原企业的经营业绩,应按《公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按《公司法》规定,均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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