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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失效]


  第五条 审核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应区分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资产评估的目的来判断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设立股份公司的主要方式包括:(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每种设立方式适用相关法规的情形如下: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帐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满足“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满足《公司法》上述要求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帐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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