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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2号 2001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统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标准,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资产评估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2、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

  3、公司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

  第四条 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应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同时,在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时应审核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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