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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1、按我会199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有实质控制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3)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2、按259号文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3、如存在上述兼职问题,一般要求在上发审会前解决;个别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则要求履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书面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后3个月内办妥。

  4、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如与股东单位存在较严重的关联方交易或同业竞争的,应建议其履行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作充分披露后方可上发审会。

  5、按《公司法》第61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因此,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问题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严格披露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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