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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及时消除隐患。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指导有关责任人划定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对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划定危险区,采取紧急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限期消除险情,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编制治理规划。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3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将编制的废弃矿井治理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
  (四)推进治理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实施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废弃矿井治理工程。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熟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强化治理效果,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力度,对废弃矿井的治理进度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三、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规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并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为废弃矿井治理提供资金保障,避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对财建[2006]215号文发布前的废弃矿井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者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废弃矿井治理,以地方政府为主,依据财力,区分主次,逐步落实。
  附件:1.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
     2.废弃矿井调查表
     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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