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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继续动态跟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产业准入条件,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加强对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电石、铝合金建筑型材等23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严格执行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要求,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凡是具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的获证企业,要责令限期淘汰,否则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充分发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的扶优扶强作用,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快速发展。加大对太阳能等能源替代产品和其他节能产品实施国家免检的力度,对申报国家免检的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条件和产业政策要求审查,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授予国家免检资格。
  (四)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适时部署对节能认证产品的执法检查。
  (五)继续加大土炼油、地条钢等的打击取缔力度。针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组织重点地区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打击取缔联合行动。针对“土炼油”违法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和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彻底取缔“土炼油”生产、经营场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土炼油”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专项联合行动,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煤炭经营企业,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
  (六)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突出节能要求,引导广大企业加强节能工作。优先将高效节能产品列入中国名牌产品目录,把能耗水平作为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门槛条件,在开展名牌评价时,设置专门的能效考核指标,重点向节能产品的倾斜。支持已经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带头节能减排,总结经验,向其他企业推广。
  九、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科学研究,提高技术检测能力
  (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大涉及能源计量、能源产品检验、电器产品及性能检验、产品节能效果评价等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和建设力度。根据各地产品质量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将对若干能源、电器能效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严格验收,为尽快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技术改造和装备项目安排上,向相关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适当倾斜,积极支持技术机构开展产品节能性能评价、检测方法的研究,努力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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