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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建筑节能的推进,如照明系统、供暖系统、机械设备运行系统、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计量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能耗计量监测等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省级局也要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带头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带头采购节能产品、设备,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要带头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保证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七、开展对节能产品进出口检验工作,严把国门关
  (一)严格进口旧成套设备进口备案和检验。在进口旧机电成套设备的备案、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即不得批准、起运、进口,已经进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二)严格限制用于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机电设备进口。对日常检验中一经发现列入发改委禁止、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以及列入商务部禁止或限制进口目录的产品或者技术目录的,要求进口商提供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三)结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和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特点,重点加大对机电产品实验室建设,建立用能大类产品的能效检验实验室,并开展有关技术研究。针对大宗进口机电产品,按照产品建立分类别的能效实验室,开展电源制式差异造成能效损失的研究,指导进口新、旧成套设备的进口检验,以期有效应对国外能效壁垒,将国外高耗能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四)进一步做好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口岸入境验证,适时开展能效指标的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产品出口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门槛”,控制相关产品出口。指导企业采取措施开展技术升级和改造工作。
  八、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措施
  (一)强化耗能节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对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电能表等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重点产品强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突出抽查产品的能源效率、能效标识、寿命可靠性等关键项目;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产品能效标识不真实等问题的,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质量问题严重的,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监督企业收回其产品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对存在突出共性质量问题或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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